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龙门石窟保护区域和龙门景区内所有的石刻文物、古遗址、古墓葬、历史建筑物等人文资源和山体、森林植被、古树名木、野生动物、河流、地下水(温泉群)等自然资源应当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