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在龙门景区内开发建设工程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建设防止污染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时,应当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文物、景观、植被、水体和地貌环境。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周围环境原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