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文物考古单位、高等院校等科研机构在龙门石窟保护区域内进行考古发掘的,应当征求龙门管委会意见后,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