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文物考古单位、高等院校等科研机构在龙门石窟保护区域内进行考古发掘的,应当征求龙门管委会意见后,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