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下列活动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制订文物保护预案,并接受龙门管委会的监督:
(一)制作电影、电视剧(片),商业用途的录像、摄影等,需要拍摄龙门石窟外景和洞窟内景的;
(二)在龙门石窟景区内进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在龙门石窟测绘石刻艺术品的;
(四)其他影响龙门石窟保护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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