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龙门石窟保护、维修经费和资金的来源:
(一)国家、省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
(二)市级财政预算;
(三)事业性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龙门石窟保护、维修经费和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一)国家、省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
(二)市级财政预算;
(三)事业性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龙门石窟保护、维修经费和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