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根据文物保护、考古发掘和保护建设工作的需要,可以依法将龙门石窟保护区域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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