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龙门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责令停止施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