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在龙门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禁止登山的区域内登山;
(二)野炊,焚烧树叶、荒草、垃圾,燃放烟花爆竹;
(三)擅自拓印龙门石窟碑刻、雕刻品;
(四)翻越文物景点围墙;
(五)损坏旅游基础设施、安全设施和保护设施;
(六)携带易燃易爆物;
(七)拦网捕鱼、钓鱼、电鱼、炸鱼等;
(八)狩猎、捕杀野生动物和放牧;
(九)在文物上涂污、刻画、张贴和攀登;
(十)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
(十一)修建坟墓、开荒;
(十二)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十三)存放爆炸物、开山爆破、挖土、采石烧窑、开矿采煤以及可能改变地形地貌的其他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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