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龙门管委会应当确定龙门景区各景点的环境容量和游览路线,制订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旅游旺季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有计划地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在显著的位置设置中外文对照的服务设施标牌和游览导向标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像符号;应当加强对专职讲解人员的培训,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