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条 在龙门石窟和龙门景区内从事保护管理、经营服务、开发建设、生产生活、参观游览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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