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条 在龙门石窟和龙门景区内从事保护管理、经营服务、开发建设、生产生活、参观游览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