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条 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龙门管委会”)负责龙门石窟和龙门景区的保护和管理,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职权。
市文物行政部门对龙门石窟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城乡建设、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龙门石窟和龙门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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