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市场主体获得感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评价标准,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