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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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市场主体获得感...
第四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
第五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享有自主决定经营业态、模式的权利,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保...
第六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积极推进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融入和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发挥黄河流域中心城市作用,加强与相关城...
第七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争取国家、省综合授权和改革试点,支持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中国(山东)自由...
第八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九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九条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
第十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条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行业和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
第十一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 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减办理时限,实行社保登记、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登记、印章制作、涉...
第十二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
第十三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禁止违反收费目录清单规定,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禁止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
第十四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依法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和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
第十五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排水与污水处理等公用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
第十六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性服...
第十七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自主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或者...
第十八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八条 实施泉城系列人才工程,完善人才服务专员制度,构建人才服务精准体系。建立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行业协会商会、市...
第十九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支持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
第二十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条 因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帮扶措施,支持市场主体正常开展生产...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或者变相延长期限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大型企业不得利用市场优势...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人民法院应当健全常态化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三条 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优化简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推进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推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
第二十五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完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归集形成人口数据、法人单位数据、...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市直部门应当对...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清单之外...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八条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实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建立完善容缺受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九条 取消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证明事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
第三十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三十条 编制并公布工程建设项目分类审批流程图和审批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推行告知承诺...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三十一条 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功能区、工业园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区域化评估...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三十二条 海关、商务、交通运输、口岸物流等部门应当健全合作机制,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应用,推进通关流程电子...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三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一窗受理和并行办理。推动...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三十四条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
第三十五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持涉企政策措施的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
第三十六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三十六条 实行涉企政策集成服务模式,统筹政策制定、集成公开、落实兑现、监督保障和效能评估工作。编制并公开涉企政策清...
第三十七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府承诺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三十八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对政务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健全评价、反馈、...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三十九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三十九条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制...
第四十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为基础的信用监管机制,推广应用国家...
第四十一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
第四十二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二条 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检查事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同一部门对市场...
第四十三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除涉及国家秘密...
第四十四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
第四十五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并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
第四十六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最大限度...
第四十七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七条 推进知识产权全链条高水平保护,探索加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
第四十八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八条 市、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推动现代科技与法律服务深度融合,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
第四十九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九条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非诉讼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一站式平台,强化诉调对接、公调对接、仲调对接、访...
第五章 宜居环境
第五十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宜居环境 第五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传承“山泉湖河城”有机融合的泉城特色风貌,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和市容市貌,提高社会治理水...
第五十一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宜居环境 第五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全社会范围内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建设,提高市民综合素...
第五十二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宜居环境 第五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加大生态环境整治、修复和保护力度,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建设生态宜居典...
第五十三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宜居环境 第五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统筹推进新一代网络系统、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传统...
第五十四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宜居环境 第五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高层次引进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保障制度,建立快速安置通道。引进国内外优质基...
第五十五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宜居环境 第五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大...
第五十六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宜居环境 第五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布局,推动区域交通一体化,构建外联内畅、立体便捷、智慧绿色的交通网络...
第五十七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宜居环境 第五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国际交流与合作,高质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拓展济南签证中心服务功能,推进国际学校、国际化医院...
第六章 工作监督
第五十八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工作监督 第五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
第五十九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工作监督 第五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专项督查、日常检查、执法监督等方式,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优化...
第六十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工作监督 第六十条 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监督的作用,多渠道加强对营商环境的...
第六十一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工作监督 第六十一条 建立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专家学者、企业家...
第六十二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工作监督 第六十二条 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集中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咨询和投诉举报,完善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推进接诉即...
第六十三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工作监督 第六十三条 市、区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四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工作监督 第六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奖惩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
第六十七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
第六十八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用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