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或者变相延长期限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大型企业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市场主体有权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款项并赔偿损失。探索建立逾期付款行为的约束惩戒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