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三条 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优化简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推进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分类处置、同步办理。
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依法保障退出市场主体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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