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推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为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