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市直部门应当对本系统内区县、街道(镇)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实施清单、服务指南的梳理和编制工作给予业务指导。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市直部门应当对本系统内区县、街道(镇)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实施清单、服务指南的梳理和编制工作给予业务指导。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