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