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五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完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归集形成人口数据、法人单位数据、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数据、电子证照数据、社会信用数据等基础数据库,做好本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运行和维护,推动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依托基础数据库汇集整合社会信用、财务、社会保险、税收等数据,推动场景化、数据化、信用化、金融化数据的共享应用。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准确、及时、完整地向政务服务平台汇集政务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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