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九条 取消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证明事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实施清单。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可以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网络共享核验、行政机关内部核查获取的证明信息,以及可以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再提供证明材料。
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无法通过告知承诺、数据查询、部门核验等方式得以证明的事项,可以通过网上开具等方式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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