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三十一条 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功能区、工业园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区域化评估,对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环境影响、文物保护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评估结果由市场主体共享使用,提高项目落地效率。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时,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开展相关评估评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