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三十二条 海关、商务、交通运输、口岸物流等部门应当健全合作机制,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应用,推进通关流程电子化,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优化通关流程,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口岸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口岸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完善目录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收费主体应当公开收费目录和收费标准,不得在目录以外收取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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