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三十四条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出台。禁止滥用例外规定规避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推行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以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定期评估、动态清理。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公平竞争评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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