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人民法院应当健全常态化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