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条 因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帮扶措施,支持市场主体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