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工作监督 第五十八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工作监督 第五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