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工作监督 第五十九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工作监督 第五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专项督查、日常检查、执法监督等方式,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