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工作监督 第六十一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工作监督 第六十一条 建立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媒体记者、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和群众代表担任监督员,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