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享有自主决定经营业态、模式的权利,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保护的权利,知悉法律、政策和监督、服务等情况的权利,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权利。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履行法定义务,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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