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争取国家、省综合授权和改革试点,支持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等区域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先行先试,鼓励创新体制机制,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