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工作失误或者偏差,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