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工作失误或者偏差,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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