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用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