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三十七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府承诺合法性审查制度和政府失信补偿、赔偿与责任追究制度,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合同。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确需变更政策承诺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依法对市场主体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政策变化、规划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换等为由违约、毁约。因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市场主体合法利益受损的,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政策变化、规划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换等为由违约、毁约。因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市场主体合法利益受损的,应当给予合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