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三十九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三十九条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审议。
市场主体认为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备案审查机构提出建议审查申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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