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三十八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对政务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健全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工作机制,强化评价数据综合分析和结果应用。
健全政务服务奖惩机制,将政务服务“好差评”情况纳入绩效评价,对在政务服务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反复被差评、投诉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健全政务服务奖惩机制,将政务服务“好差评”情况纳入绩效评价,对在政务服务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反复被差评、投诉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