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为基础的信用监管机制,推广应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构建覆盖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闭环信用监管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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