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二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二条 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检查事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行政执法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检查,检查结果互认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