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四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采取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