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三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职责、依据、程序及结果等信息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及送达执行等全过程通过文字和音像等形式进行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应当经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职责、依据、程序及结果等信息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及送达执行等全过程通过文字和音像等形式进行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应当经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