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一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施全覆盖、全过程重点监管;其他行业、领域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措施,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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