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六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公开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依法规范、诚实守信,为市场主体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涉及中介服务的事项,有关部门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对通过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能够解决的事项设定中介服务;
(二)对市场主体按照要求可以自行完成的事项设定中介服务;
(三)将现有的或者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
(四)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中介服务事项;
(五)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六)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公开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依法规范、诚实守信,为市场主体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涉及中介服务的事项,有关部门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对通过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能够解决的事项设定中介服务;
(二)对市场主体按照要求可以自行完成的事项设定中介服务;
(三)将现有的或者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
(四)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中介服务事项;
(五)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六)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