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七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自主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或者退会。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各类产业对接交流平台,举办具有影响力的行业活动,开展对外投资、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各类产业对接交流平台,举办具有影响力的行业活动,开展对外投资、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