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禁止违反收费目录清单规定,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禁止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等活动,禁止向市场主体摊派和强制捐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