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 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减办理时限,实行社保登记、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登记、印章制作、涉税办理与营业执照申领等合并办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不得对市场主体跨区域经营、迁移设置不合理条件。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高频办理的许可证件、资质资格等实行跨区域互认通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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