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违法设置预选供应商名录,不得对市场主体、商品和服务实施差别对待。
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管理,交易目录、规则、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市场主体有权获取信息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强化一标一评、标后评估和交易绩效评估等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推广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使用电子保函,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