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条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行业和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在市场主体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业绩等方面设置不合理的准入条件,不得违法违规以任何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