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工作监督 第六十四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工作监督 第六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奖惩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对损害营商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