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工作监督

第六十四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工作监督 第六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奖惩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对损害营商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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