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宜居环境 第五十二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宜居环境 第五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加大生态环境整治、修复和保护力度,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建设生态宜居典范城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