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宜居环境 第五十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宜居环境 第五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传承“山泉湖河城”有机融合的泉城特色风貌,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和市容市貌,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安全良好的城市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