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八条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八条 市、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推动现代科技与法律服务深度融合,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构建高效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涉外法务制度,引导对外经贸合作和投资企业加强涉外合规管理。引导法律服务机构拓展涉外法律服务领域,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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